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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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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录?
最近,代理几个刑事案件,我提出了排非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通常情况下都会被拒绝,理由是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应当同录,其它的基本不需要,就这个问题我整理一下,共同分享。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刑诉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应当同录,这个没有争议,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争议不断。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作了补充,包含了涉黑案件以及严重毒品犯罪案件。
第三,《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增加了三种应当同录的情形,一是,在看守所讯问,二是,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是,无罪辩解或辩护的案件。又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中政委[2013]27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第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中央政法委强调的是在看守所羁押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录,与公安部的规定相同。
第五,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规定,有的公诉人认为,该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依据,如果在看过所讯问没有同录,也不算违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第80页,刊登了第1458号刑事指导案例,即李瑞华盗窃案,本案没有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是公安部 2014年所发布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当遵守。最高法进一步确认了公安部的规定,即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同录。
第六,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 人 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上述规定只涉及到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同录。
从上述规定分析,人民检察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同录,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同录,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或律师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同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应当同录,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应当同录。
以上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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