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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执法中殴打他人不适用治安处罚法


 

2023530日,湖北极目新闻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期间被他人殴打,记者李某某随即报警,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将李某某送医检查,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公安查明,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李某某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熊某是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陶某是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当地公安机关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这三人受 猫场镇镇长的安排执行公务。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答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熊某等人造成恶劣影响,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值得探讨。

 

治安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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