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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刑事立案目的才能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协议是否有效
烟台某海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其中两名股东于某某和刘某某为了取得公司的经营权,联合起来控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犯罪,其中刘某某是公司的监事。为了达到控告犯罪的目的,两位合伙人抢夺公司账本后,委托烟台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郭某某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因该审计报告没有达到两人的目的,两人另行委托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私刻公章委托审计
2019 年8 月1 日,于某某持私刻的公章,代表烟台某海公司与济南某达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合同约定:由甲方(烟台某海公司)委托乙方对烟台某海公司2011 年11 月17 日至2019 年4 月30 日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簿、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就烟台某海公司2011年11 月17 日至2019 年04 月30 日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拟实施对总经理的立案程序并适当关注公司盈利情况,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烟台某海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范围为某海公司2011 年11 月17 日至2019 年4 月30 日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簿、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审计收费、支付时间及方式:根据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0]187 号”文件规定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审计基本服务费为80万元整,由烟台某海公司先支付审计服务费20 万元整,待立案(指对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刑事立案)后,支付剩余审计基本服务费。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合伙人于某某和刘某某自己缴纳了前期审计费20万元。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就出具了一份错漏百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于某某持该审计报告向烟台某市公安局报案,郭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立案侦查,2024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一审郭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二审发回重审,此案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参与刑事案件辩护。
2023年于某某去世,刘某某拒付60万元剩余款项,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以烟台某海公司为被告采取诉讼程序。
2026年3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作出(2025)鲁0102 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诉求,烟台某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于曲永海律师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工作,对案件比较熟悉,当事人特意委托本人和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吴亚辉律师一起参与了本案的二审诉讼,除了再次重申一审的重要观点,即合同主体到底是于某某和刘某某个人还是公司外,我方着重从合同效力方面进行了阐述,即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经济利益,签订了风险审计合同,只有达到刑事立案之目标,才支付剩余的60万元审计费用。
风险审计引发合同效力
涉案的合同实行或有收费不符合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某项特定目的是否实现为条件的收费安排,即费用收不收、收多少,不取决于会计师实际投入的责任和工作量,而取决于审计(审核、审阅等鉴证业务)最终出了什么结果、或是否达成了客户想要的某个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财会【2023】2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鉴证结论本应由会计师独立、客观作出;一旦报酬与结果绑定,会计师就对"结果"产生了直接自身利益,会因自身利益严重影响独立性和客观公正,可能导致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甚至与客户串通舞弊,损害投资者等报告使用人利益。该指导意见将其列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违反者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节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由于风险收费,审计完全丧失了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赖以存续的诚信根基,即公序良俗。审计机构实行或有收费,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也会损害财会监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案涉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将审计费收取与案件办理结果(立案)相挂钩,于某某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审计将郭某某送进监狱,于某某曾经在烟台委托某审计机构审计,个人支付的审计费用,由于该审计机构没有满足能够刑事立案的要求才委托的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先收取20万元,后以刑事立案结果确定是否收取剩余60万元服务费,实质上系在审计活动中约定了或有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在利益驱动下满足了于某某的要求,于某某拿着这份不客观的审计报告进行报案,导致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因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发回重审,如果审计报告不与利益挂钩的话,审计机构能够如实地做出专项审计报告,刑事案件根本不会出现。
由此可见,济南某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与收费挂钩直接违反了会计师执业中基本的执业伦理和公序良俗,损害了他人利益。该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济南中级法院合议庭先进行法庭调查,又进行了一次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只是观点不同,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完毕后,短时间内作出了(2026)鲁01民终85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就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做了这样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200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 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2009)》等文件,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行业自律文件。案涉《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但是合同无效除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有一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一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应当认定无效。
然而,济南中院只认定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涉案合同有效,并没有评价此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这也是二位代理律师很无奈的地方。
烟台某海公司对济南中院的判决不服,已申请再审,再审还没有最终结果,不管怎样,会计师事务所以风险收费的方式进行审计,确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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