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2019

-

0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


(司法部令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相关新闻

二维码


联系方式

 

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

龙口:0535-8505148 

 

COPYRIGHT © 2023 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SEO标签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