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23

-

03

非审判人员署名裁定书也能成为判刑依据?


刘忠,1968年生人,山东省龙口市民营企业主,经营房地产业务,2016年,与前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同意支付给前妻300万元,已经支付了50万元,由于房地产生意一般,且资金用于楼房建设,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迟迟没有偿还该笔款项,山东省龙口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8日,龙口市法院下达了(2017)鲁0681执字472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4月18日,龙口市法院下达了(2017)鲁0681执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书,署名均为刁某某,而刁某某是法院工作人员,却不是审判人员,由于多种原因,2018年12月21日,刘忠因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刘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庭审中,除了其它观点外,辩护律师指出,刁某某署名的裁定书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的裁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护意见,经查,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执472号查封土地的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文书,具有强制力,所载明的事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裁定已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里,一审法院有意混淆视听,辩护人提出不具法律效力,基于非审判人员署名裁定书,违反了《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最新民诉法第157条),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本案两份裁定书由刁某某署名,他不是审判人员,属于形式违法。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及载明事项是否违法。一审法院没有解释非审判人员署名问题,回避了这个问题,强调内容合法,与辩护律师的观点南辕北辙。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本案一审不是审判长署名,而是一名陪审员署名,上面也盖有龙口法院红章,假如判决内容也正确,我们能不能视这样的判决合法? 

2018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报《执行裁定书署名须规范》指出,执行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符合最高法院文书样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文书样式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分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落款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完全相同。

    执行裁定书作为诉讼文书之一,规范由审判人员署名容不得任何变通。执行办案系统管理人员也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执行裁定书署名进行修改完善,应当自动生成审判人员署名的文书样式,即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或者由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

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2日曾刊登一篇文章,《执行员制度期待实践创新》,作者:郝绍彬黄志佳,提炼文中内容可知,1.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及执行裁决监督权,执行裁决监督权由法官负责,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负责。2.执行员是独立于法院其他工作群体、履行特定职责的法院专职人员,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一起作为法院的其他人员,同法官并列。3.虽然现行法官法规定对执行员参照管理,但如何参照没有具体规定。调研基层法院落实执行员制度显示,任命执行员的情况并不普遍,媒体报道中主要以执行法官为主,也有司法警察、法官助理、书记员从事执行的情况,而直接报道执行员搞执行实施的并不多见。4.执行员的基本职责就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从本质上看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如果需要对执行对象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作出处理决定,以及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异议或者重大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畴,应当由法官进行裁决。

    不管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内容,还是民诉法的规定,裁定书由审判长署名是必然的,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实属违法。

所以,非审判人员署名裁定书,完全不合法。如果本案裁定书都不合法,刘忠就是无罪的。

这个案件现在正在申诉,刘忠也表示将申诉到底。

相关新闻

二维码


联系方式

 

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

龙口:0535-8505148 

 

COPYRIGHT © 2023 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SEO标签  营业执照